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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商标法新规抢先看

发布时间:2025-05-05 09:48:07

加拿大《商标法》(以下简称“法案”)及《商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正案于2025年4月1日正式生效。这些修正案是加拿大知识产权战略的一部分,旨在解决商标执法、商标申请过程中因官方标志(Official Marks)被引用为障碍而产生的问题,以及商标异议程序中的相关问题。

修正案引入了新的商标执法要求,并为挑战第9条官方标志设立了一项新程序。此外,修正案还赋予商标注册官(以下简称“注册官”)新的权力,包括裁定成本、发布保密令以及对异议和第45条(使用证据)程序进行案件管理。

加拿大知识产权战略于2018年启动,旨在解决利益相关者的关切,并填补商标立法框架中的空白。这些变更旨在强调使用在加拿大主张商标权利中的重要性,使商标申请人能够更高效地克服基于官方标志提出的异议,并使商标异议委员会(TMOB)的程序更加高效、成本更低,同时防止滥用行为。

为指导这些变更的实施,商标注册官办公室发布了一项关于请求挑战第9条官方标志及相关延长期限的实践指南。此外,商标异议委员会还发布了三项与修正案相关的异议程序变更的实践指南。这些实践指南同样于2025年4月1日生效。

商标执法


在商标注册后的前三年内发起的执法程序中,商标所有者现在需要证明其注册商标已在加拿大使用(或存在特殊情况可以豁免未使用)。这一变更是为了体现加拿大商标权利基于使用的原则,并防止商标所有者基于未使用的商标提起侵权诉讼。

第9条官方标志


官方标志是加拿大特有的商标类型,用于保护加拿大公共机构使用的商标。它们旨在与不从事贸易或商业活动的公共机构相关联,并享有比普通商标更广泛的保护范围,且无需续展即可无限期存在。

此前,一方只能在获得官方标志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和注册与官方标志相似的商标,而官方标志所有者没有提供同意的义务。如果同意被拒绝,唯一的其他选择是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修正案为注册官设立了一项简单高效的程序,注册官可以主动或应支付规定费用的请求人要求,发布公开通知,宣布一个已被注册为官方标志的商标不再被视为官方标志,因为该标志的所有者不是公共机构或已停止存在。这将加快因官方标志异议而受阻的商标申请的处理进程,并消除与此类异议相关的联邦法院诉讼的成本。

成本裁定


此前,成本裁定并未在商标异议委员会的程序中实施。修正案现在允许在特定情况下裁定成本,以阻止各方从事不良行为,并激励其高效推进程序。商标异议委员会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如下所述)裁定成本,无论该方是否在程序中胜诉。成本仅在例外情况下裁定,而不是为了奖励胜诉方。注册官仅在一方请求的情况下裁定成本,而不是主动裁定。


在异议程序中,注册官可以在作出决定时裁定成本,以下情况适用: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因恶意申请而被拒绝(针对一种或多种商品或服务);
    如果在原始申请根据法案第37(1)条广告之日后提交分案申请,并且成本裁定适用于分案申请;
    如果一方在听证会预定举行前不到14天撤回其听证会请求;
    如果一方在程序中从事不合理行为,导致不必要延误或费用。


在第45条程序中,注册官仅在作出决定时裁定成本,以下情况适用:

    如果一方在听证会预定举行前不到14天撤回其听证会请求;
    如果一方在程序中从事不合理行为,导致不必要延误或费用。


修正案对条例中规定的成本金额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因恶意申请而被拒绝,成本为异议申请费的十倍;
    如果在原始申请广告之日后提交分案申请,成本为异议申请费的两倍;   
    如果一方在听证会预定举行前不到14天撤回听证会请求,成本为异议申请费、异议陈述费或第45条通知请求费的两倍;      
    如果一方从事不合理行为,成本为异议申请费、异议陈述费或第45条通知请求费的五倍。


保密令


修正案允许商标异议委员会发布与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相关的保密令,并规定了请求注册官将部分或全部证据保密的流程。修正案对条例中规定,保密令请求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当事人希望保密的证据描述;
    证据未公开的声明;
    证据应保密的理由;
    是否获得程序中另一方同意的说明;
    注册官认为作出决定所需的其他信息。

修正案还规定,注册官在决定是否发布保密令时,必须考虑公开和可访问程序的公共利益。实践指南指出,注册官认为保密令是例外情况,因为它们显著偏离了公开审理原则。在大多数程序中,文件删减或广泛描述证据将足够。

此外,修正案规定,在注册官已发布保密令的程序中,注册官可以随时修改或撤销该令,如果注册官认为在当前情况下适当,或不再认为证据应保密。


案件管理


修正案规定了注册官如何在商标异议委员会的程序中行使案件管理权。

首先,条例规定,注册官可以根据情况和公平性考虑,给予任何指示或作出任何命令,以高效和成本低廉的方式处理程序。

其次,在需要高度和持续指导的程序中,注册官可以将该程序指定为案件管理程序。

在决定是否将程序指定为案件管理程序时,修正案规定,注册官必须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当事人希望保密的证据描述;
    证据未公开的声明;
    证据应保密的理由;
    是否获得程序中另一方同意的说明;
    注册官认为作出决定所需的其他信息


对于案件管理程序,修正案允许注册官确定任何步骤的完成时间或方式,即使这与法案或条例中的规定时间或方式不同。这些修正案为注册官提供了灵活性,并允许其整合案件,从而在整个程序中实现效率。

此外,修正案规定,在注册官已发布保密令的程序中,注册官可以随时修改或撤销该令,如果注册官认为在当前情况下适当,或不再认为证据应保密。


结语


现已生效的修正案推进了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在提高商标申请和商标异议委员会程序效率及成本效益方面的持续努力。商标所有者应了解这些新规定,以最小化风险并利用新的程序效率。商标所有者还应牢记在商标注册后的前三年内执法时的使用要求。